第一条 为始终保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葡萄酒的卓越品质,高标准、高质量规范酒庄建设,实现对酒庄的列级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宁夏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保护区范围内注册的所有酒庄均可参加列级评定。
第三条 列级酒庄实行五级制,分别为一级酒庄、二级酒庄、三级酒庄、四级(优质)酒庄、五级(旅游)酒庄。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 列级酒庄评定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科学公正的原则。各酒庄每2年参加评选1次,实行逐级评定晋升;晋升到一级酒庄后,每10年参加评选1次。
第五条 列级酒庄由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组织葡萄酒酿造专家、品鉴和评论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参加列级酒庄评定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对有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者,取消其评定人员资格。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 参加列级评定的酒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酒庄须位于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保护区域范围内,主体建筑具有特色,与自建种植基地位于同一视野,酿造、陈酿、灌装和瓶贮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具备陈酿、瓶贮等葡萄酒贮藏条件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旅游休闲功能。
(二)酒庄酒原料必须来自酒庄自有种植基地,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葡萄酒质量标准。
(三)酒庄自有基地葡萄树龄在5年以上(含5年)。酒庄种植基地的基本数据须按相关规定在自治区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登记存档,并接受随机查验。
(四)酒庄葡萄园种植规范美观,缺株断带不超过10%,小区按品种种植,小区内单品种纯度在90%以上;苗木来源可靠,无检疫性病虫害及危害性病毒;葡萄产量控制在500千克/亩以内,无大小年现象。
(五)酒庄酒质量稳定,典型性明显。
(六)酒庄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支撑酒庄技术提升。
(七)酒庄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
(八)酒庄酒抽检时质量合格。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结合酒庄发展实际,按照《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分标准》(附后)进行评分。
(一)总分188分至198分为一级酒庄;
(二)总分168分至187分为二级酒庄;
(三)总分158分至167分为三级酒庄;
(四)总分138分至157分为四级(优质)酒庄;
(五)总分118分至137分为五级(旅游)酒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制定评定方案,组织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参评酒庄按要求填写参评申请书,并报送至酒庄所在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由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
第十条 通过初审的酒庄,由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统一将材料上报到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由联合会组织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质监部门和公证人员统一对酒庄酒抽样,进行葡萄酒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 酒样经检验合格后,评定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对酒庄打分,并提出评定意见。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局(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审定后公布。
第四章 荣誉和奖励
第十三条 经审定批准的列级酒庄,由自治区林业局(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颁发证书,优先享受自治区葡萄产业相关优惠政策,并通过媒体给予大力宣传。
第十四条 列级酒庄可按照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其产品的包装、说明书、酒标上注明酒庄等级。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林业局(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履行监督职责,对列级酒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列级酒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林业局(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撤销其列级酒庄称号,收回相关证书;有下列第四条或第五条情形的,永久性不得参与列级酒庄评定,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进行处罚。所有结果均通过媒体公布。
(一)产品品质下滑,无法达到列级酒庄质量标准的;
(二)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生产的;
(三)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帮助他人制造假冒伪劣葡萄酒产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